(2015)栖城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