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俊英诉李国艳、李国霞、李国凡、李国恒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英,李国艳,李国霞,李国凡,李国恒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1号原告:曹俊英,女,1945年1月23日生人,汉族。被告:李国艳,女,50岁,汉族。被告:李国霞,女,47岁,汉族。被告:李国凡,男,45岁,汉族。被告:李国恒,男,43岁,汉族。原告曹俊英诉被告李国艳、李国霞、李国凡、李国恒赡养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国凡、李国恒外出打工,原告不能提供准确住址,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英撤回对被告李国艳、李国霞、李国凡、李国恒赡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俊英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