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天路与王泽锋、张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刘天路,1969年9月11月生。被告王泽锋。被告张维华,成年人。系被告王泽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路诉被告王泽锋、被告张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天路负担。审判员张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刘津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