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张某莹与被执行人张某森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莹,张某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莹,女,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某森,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森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森在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森在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帐号的存款人民币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文成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永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