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徐祥元与张秀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元,张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83号申请执行人徐祥元。被执行人张秀丽。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340元,诉讼费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7544.68元,并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04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