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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李磊与马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马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李磊。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晶晶。委托代理人:苑金超,系马晶晶亲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到庭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马晶晶偿还李磊民间借贷款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300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将马晶晶所有的迷你1598CC小型轿车,以209020元变卖给买受人段慧婷,该车直接过户给段慧婷,该款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磊;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安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华,申请执行人李磊同意以209020元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晶晶所有的迷你1598CC小型轿车变卖给段慧婷,价格209020元人民币;迷你1598CC小型轿车过户给段慧婷。二、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晶晶所有的迷你1598CC小型轿车的查封。三、买受人段慧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