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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债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涛与潘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潘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94号原告林涛。被告潘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涛与被告潘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育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海口市盐灶一横路XX号罗牛山花园X幢XXX房中属于被告潘育的份额,担保人严桂香愿意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路XX号省人民医院宿舍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85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为保证担保财产不被转移,应对该担保物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严桂香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路XX号省人民医院宿舍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85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少燕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人民陪审员  付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蒙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