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债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涛与潘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潘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94号原告林涛。被告潘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涛与被告潘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育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海口市盐灶一横路XX号罗牛山花园X幢XXX房中属于被告潘育的份额,担保人严桂香愿意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路XX号省人民医院宿舍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85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为保证担保财产不被转移,应对该担保物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严桂香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路XX号省人民医院宿舍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85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少燕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人民陪审员 付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蒙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