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王西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王西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王桂珍,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王西宁,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珍与被告王西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桂珍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私下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西宁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桂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对被告王西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珍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瑞锋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