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审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朝锋、金问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朝锋,金问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秀,副局长。被执行人周朝锋。被执行人金问问(系周朝锋妻)。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乐成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8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周朝锋、金问问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40644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执行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乐乐成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87号行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赵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