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0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龚成忠、龚娱辉等与连云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陈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忠,龚娱辉,王道君,侯广秀,连云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1260-2号申请执行人龚成忠,驾驶员。申请执行人龚娱辉。申请执行人王道君。申请执行人侯广秀。被执行人连云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开发区经六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利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虎。申请执行人龚成忠、龚娱辉、王道君、侯广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陈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协助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秦立刚审判员 徐冬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庭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