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某甲诉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冯某甲,男。被告冯某乙,女。被告冯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故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利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