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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孙静,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褚建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