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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雷国成故意伤害一审自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国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刑初字第88号自诉人雷国成,现住扶余市。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扶余市。自诉人雷国成诉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某给付自诉人人民币32000元,自诉人撤回刑事自诉,不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雷国成撤回刑事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宏伟审 判 员  陈英华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寒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