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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喜杰与被执行人巨宝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杰,甘南县巨宝镇新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杰,女,汉族。被执行人甘南县巨宝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长喜,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杰与被执行人巨宝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