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继龙、张国师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龙,张国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龙,男,汉族,厨师。住所地:海城市八里镇里峪村。法定代理人:张国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海城市八里镇里峪村。委托代理人:齐虹,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海城市八里镇里峪村。委托代理人:艾智慧,鞍山市铁东区常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继龙为与被上诉人张国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