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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付辉与付国学、穆会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辉,付国学,穆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付辉,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付国学,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穆会清,女,1947年10月5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付辉与被执行人付国学、穆会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国学、穆会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国学、穆会清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