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雪芳与刘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芳,刘满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芳,女。委托代理人沟四季,男。被执行人刘满盈,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雪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满盈给付其案件款16560.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56元。经执行,申请人受偿了案件款500元,后因被执行人刘满盈尚在服刑期间,暂无法执行,该案遂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满盈在中国邮政银行华县支行有存款4000元,本院即予以扣划并给付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张雪芳已实现债权4500元,本院并继续对被执行人刘满盈在下庙信用社的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了续冻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目前尚无能力全部偿付案款,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华执字第0010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红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