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华与赵国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华,赵俊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新生,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高生,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莹,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赵俊莹委托代理人)赵国,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郭永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法律服务所职工。上诉人赵华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赵华在上诉及本院审理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赵华负担(免于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赵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徐 冰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