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芦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火田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张某某伙同“叶老板”(基本情况不详)购买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欲盗窃他人摩托车。2014年12月25日凌晨许,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株洲市房产大厦附近小区,采取掰断龙头锁、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邢某停放在此处的FTR223越野摩托车盗走。民警接到报案后,根据被盗车辆的GPS定位,在株洲市石峰区六中附近查获该车,并将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抓获归案。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另经审理查明,涉案摩托车查获后已经发还被害人邢某,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被告人段某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后于2013年5月8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段某犯本案盗窃罪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缓刑考验期前已经羁押111天。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对案记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同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被挽回,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但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综上,对被告人段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缓刑部分,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跃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甘 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