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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黎某某、卢某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黎某某,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申请人卢某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黎某某、卢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黎某某、卢某某因家庭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红安县华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恢复夫妻原有感情,共同维护好自己的家庭。二、黎某某承诺:善待妻子和孩子,孝敬母亲,搞好兄弟之间的关系,将自己的打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每个成员。对卢某某的母亲尽一个女婿的职责。三、卢某某承诺:支持丈夫的工作,尊敬男方的母亲,孝敬老人,团结妯娌,共同完成好老的生养死葬责任和义务,勤俭持家,共同完成好孩子的成家创业义务。四,本协议书双方保证遵照执行。此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村调解委员会和华家河镇调委会存档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