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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申请执行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龙,甘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田海龙,男,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甘雨群,女,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田海龙与被执行人甘雨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雨群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即向申请人田海龙支付田晓云生活费56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甘雨群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沿滩执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泽兵审 判 员  曾 梅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学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