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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洪清申请宣告左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李洪清,男,1931年4月28日生。申请人李洪清要求宣告左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左春梅,女,1936年2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新洲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及现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三子一女,其中一女李汉荣已死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中风后即出现记忆减退,记性差,出门不会回家,走失了多次,生活自理需要协助。经湖北省中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现李洪清申请左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左春梅的监护人,其子均表示同意。2015年3月20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左春梅的病情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02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左春梅符合CCMD-3中“阿尔茨海默病”的诊断标准,受其疾病影响,其自我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严重受损,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左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洪清为左春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刘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