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民申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庆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庆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嘉兴市庆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庆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与富润路交叉口*幢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火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实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华,浙江越光律师实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凯力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嘉兴市庆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嘉兴市庆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乔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