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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贾勇与张勇、杨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勇,张勇,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73号申请人贾勇。被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杨倩。申请人贾勇因与被申请人张勇、杨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勇、杨倩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勇、杨倩名下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非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