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溶伟与上海琛洲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溶伟,上海琛洲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469号原告陈溶伟。委托代理人陈灿良,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琛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仙处。委托代理人林隆熙,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广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溶伟诉被告上海琛洲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