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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君英与马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英,马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君英。被执行人:马成文。本院在执行张君英与马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君英收到被执行人马成文赔偿款20000元(两万元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今后与被执行人无经济纠纷,申请执行人无意义。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