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郭少兵与吕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兵,吕战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4号原告郭少兵,男,1971年5月8日生。被告吕战闯,男,29岁。原告郭少兵诉被告吕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少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原告郭少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郝耀华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