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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龙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龙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高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河间市龙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尊祖庄乡尊祖庄村法定代表人曹福祥,公司经理被告高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龙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龙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间市龙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河间市龙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