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俭亮因与被告宋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俭亮,宋国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刘俭亮,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河集乡朱桥村。被告宋国立,男,3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翟吉屯村。原告刘俭亮因与被告宋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俭亮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