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俭亮因与被告宋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俭亮,宋国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刘俭亮,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河集乡朱桥村。被告宋国立,男,3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翟吉屯村。原告刘俭亮因与被告宋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俭亮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