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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执字第0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党恩与吴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党恩,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344-2号申请执行人刘党恩。被执行人吴建华。本院在执行刘党恩诉吴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2)藁民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永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