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执字第0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党恩与吴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党恩,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344-2号申请执行人刘党恩。被执行人吴建华。本院在执行刘党恩诉吴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2)藁民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永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