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海宁、朱轶男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宁,朱轶,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周海宁,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朱轶男,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以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海宁、朱轶男与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孟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