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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曹武宏与谢学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武宏,谢学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曹武宏,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许加鹏,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学桥,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武宏与被告谢学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武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武宏以欲与被告谢学桥庭外进行协商解决由申请撤诉,系原告曹武宏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武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武宏负担。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