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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汪明华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汪明华,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延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明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攀东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攀东执字第9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