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义刚与张士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义刚,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张士刚,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刘义刚因与被申请人张士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士刚所有的一辆自卸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义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士���所有的一辆自卸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大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