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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义刚与张士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义刚,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张士刚,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刘义刚因与被申请人张士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士刚所有的一辆自卸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义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士���所有的一辆自卸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大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