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与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12949925.28元及执行费80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方家埭路8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18183、1181**)、土地(产权证号:国用2013第5-672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方家埭路8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18183、1181**)、土地(产权证号:国用2013第5-67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