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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X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陈X,女,汉族。被告马XX,男,汉族,。原告陈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被告马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本人患癌症,请求法院尽快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三路庆安288栋2单元2103的房产。被告马XX辩称,与原告结婚后为孩子和家庭尽心尽力,原告患病期间也一直亲自照顾,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11日登记结婚,1991年8月28日生育一女马某某,后改名为马某某某。婚后共同购买原告单位集资房,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三路庆安XXX栋X单元XXXX号,至今未取得产权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育有一女,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摩擦,系未能及时妥善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未并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及时沟通,互相包容理解、互让互谅,定能改善夫妻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马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陈X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