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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委托代理人:卿兴明,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委托代理人:刘俊,三台县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洪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卿兴明和被告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赖某某辩称:如果离婚,两名子女要随我生活,原告出抚养费;婚后债务原告要负责偿还45000元,婚后修建的房屋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赖某某于1999年2月8日在三台县刘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7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赖某甲,2000年2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赖某乙。原、被告婚后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3月侯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赖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协议、借条、三台县刘营镇土地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赖某某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侯某某要求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侯某某要求与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金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