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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18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娟与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18076号申请人刘娟,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马磊,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邓所香,总经理。申请人刘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刘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娟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刘娟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存款一千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账户内存款一千万元。申请人刘娟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