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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3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群,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允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