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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卢瑞波诉被告卢甲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瑞波,卢甲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00105号原告卢瑞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新安,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齐耀振,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甲斌,男,汉族。原告卢瑞波诉被告卢甲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瑞波及其代理人牛新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甲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底,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经营的位于宝鸡火车站东面华东万润城4楼“卢阿公豆皮涮牛肚”店内装饰工程,约定工程包工包料总价为29万元,工程款分批支付,工程验收交工时,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随后,被告分批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79000元,工程结束交付使用后,原告催要余款时,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写明尚欠尾款111000元,并表明会尽快支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甲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被告卢甲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共欠装修尾款111000元。嗣后,因未及时支付欠款,致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据此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拒不履行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甲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卢瑞波欠款1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建文审判员  贾丽丽审判员  易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苟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