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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明辉、王志宏与王志宏、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辉,王志宏,刘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516-1号原告刘明辉。被告王志宏。被告刘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辉诉被告王志宏、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志宏、刘春兰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改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志宏、刘春兰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