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绍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明,衣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072-1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明。被执行人衣瑞超。申请执行人王绍明与被执行人衣瑞超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衣瑞超在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6222001606101094933号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