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与被告柳海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柳海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杰。被告柳海庆,男性,44岁,1971年1月5日,地址:平泉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柳海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瑞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