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渊与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渊,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32-2号申请执行人丁渊。被执行人陈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辰民初字第3234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立在银行存款1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