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立贵诉被告陈正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贵,陈正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赵立贵,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陈正才,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贵诉被告陈正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立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立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