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超与南充龙祥养殖有限公司、郭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监抗字第2号张超诉南充龙祥养殖有限公司、郭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顺庆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南检民监(2014)511300000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何华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