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高燕,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43元减半收取4671.50元由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余4671.50元退还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 鑫审 判 员 高海霞人民陪审员 陈 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