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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家田与张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田,赵军,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97号原告:何家田,男,汉族,重庆市奉节县康坪乡。被告: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国,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田与被告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国离家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凌审 判 员  代洪明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金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