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家田与张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田,赵军,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97号原告:何家田,男,汉族,重庆市奉节县康坪乡。被告: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国,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田与被告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国离家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凌审 判 员 代洪明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金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