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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邢洪地与魏江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洪地,魏江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邢洪地。被执行人魏江坤。申请执行人邢洪地与被执行人魏江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魏江坤发出(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江坤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邢洪地支付借款2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820元、申请执行费4043元,共计280213元,但被执行人魏江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3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魏江坤所有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6.07平方米)予以查封。2014年9月22日,本院委托湖北嘉信达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予以评估,评估价为442500元。2014年12月5日,报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魏江坤所有的一套房屋予以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442500元,因无人报名竟买而流拍。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邢洪地书面申请同意以拍卖保留价442500元接受该房屋。被执行人魏江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所欠的房屋贷款,全部由申请执行人邢洪地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魏江坤所有一套房屋,作价442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邢洪地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邢洪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怀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