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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丹东利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港市五四轮胎翻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利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五四轮胎翻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利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悦新。委托代理人单鸿。被执行人东港市五四轮胎翻修厂。法定代表人张忠伟。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16日作出(2002)东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5万元,诉讼费14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已给付完毕)。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东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